日期:2014-03-28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规政策精神,现对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生育保险支付项目及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费用
符合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规定的,由定点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胎不超过3000元标准据实支付。
2、生育津贴
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用人单位上一年为其缴费的月平均基数除以21.75日为计发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区别不同情况享受。生育的98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
3、女职工配偶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月平均基数除以 21.75日为计发标准。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及其本人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待遇标准即行作废。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