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部委、省厅“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鄂人社发【2021】12号)精神,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当前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管理、省级调剂的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二、2021年阶段性降低费率标准为: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全市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下调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下调50%。
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停止下调。
三、本费率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各地接通知后迅速组织落实,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在执行政策中出现问题,立即向市人社局工伤科报告。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