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9-10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各县、市、区税
务局:
为做好 2020 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
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根据《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
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
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随医保发〔2020〕23 号)、《随州市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发〔2019〕10 号),现就做好 2020
随医保发〔2020〕25 号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随州市 医 疗 保 障 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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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期限
2021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次年 2 月底。
新生儿、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可中途参保,除以上情
况外逾期不再征收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 2020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
二、个人缴费标准
2021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 2020 年度的基
础上提高 30 元,为每人每年 280 元。
三、缴费方式
线上缴费方式:湖北税务手机 APP、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
鄂汇办手机 APP、代征银行手机 APP、代征银行批量扣缴。线下
缴费方式:代征银行柜面缴费、村组(社区)收缴归集缴费、自
助办税(费)机缴费、税务大厅柜面缴费。
目前,湖北税务手机 APP 可采用银联卡、支付宝、微信、云
闪付等多种渠道进行支付。
四、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外的所有城
乡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普通中小学校学生、中职学校学生、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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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待遇享受期
缴费期内参保并缴纳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中途参保的,自缴费 3 个月后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按规定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为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参保资助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施实意
见》(鄂政发〔2017〕9 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
保障扶贫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40 号)精神,特困供
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
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
资助;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缴费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政策
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医保和税务部门
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专题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
乡镇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目标,强化担当作为,精心组织实
施,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重点做好贫困人口、失业人员、应届毕
业生、新冠肺炎患者等人群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2021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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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作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
作涉及到医保、税务、财政、扶贫、民政、残联、卫健、银行等
多个部门,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明
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及时共享各类缴费人员信息,做好
特殊群体人员归集缴费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整体联
动,有序顺畅进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缴费服务。各地要通过多形式、
多渠道、全面宣传缴费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参保缴
费政策变化和参保缴费的好处, 增强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
力实现应保尽保;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缴费辅导,发挥“网
上、掌上”等缴费渠道优势,引导缴费人尽量采取电子税务局、
手机 APP、自助等“非接触式”方式缴费,最大限度减少现场集
中缴费,统筹做好疫情期间缴费服务。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2020 年 9 月 4 日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 年 9 月 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