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8-11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3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工作任务的通知》(随政办函〔201515号)精神,市人社部门拟在全市范围内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扶持补贴(房租、水电)、对新增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人员给予场租补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2013年以来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2015年后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依据经营项目、经营面积按政策给予每年最高1.8万元的房租和水电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对象:

201611日后初次创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随州有固定的合法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对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领创业补贴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随州市创业补贴申请表》、《随州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在页码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及个人和企业基本情况;

(五)申请人在经营场所的正面照片,要求有店面名称,人和场所清晰清楚,照片用A4纸张打印;

(六)高校毕业生提供大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提供用工合同。

(七)申请人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及账号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申报2017年度创业补贴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局进行申报;已享受补贴的大学生且仍在正常经营的可本人直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创业办继续申报;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人员的场租补贴参照相同办法由孵化基地集中受理后到市创业办申报。

(二)《随州市创业补贴申请表》、《随州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在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bsz12333.gov.cn)下载,逐项如实填报。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人(户)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最高期限为三年,已享受补贴的大学毕业生正常经营的,可继续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四)申报时间:2017810日至920日。

(五)市直扶持人员采取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市创业办复核、考察、公示等程序确定。

注:各地联系方式:市创业办,夏银华,电话:3267096;随县:3339287;广水市:6258898;曾都区:3326257



                                                          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201783

附件:

1.随州市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随州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