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9-07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市直(含高新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5〕72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随州市市属(含随州高新区)所有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中央、省属驻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6年9月1日—9月20日

    三、年审办法与要求

    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审。并提交以下资料:

    1、《随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随州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信息表》(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

    2、在岗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编制或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调资审批证明;

    4、《用人单位从业职工名册》(含临时工和季节性用工);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残疾职工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上年度1月、6月和12月全体职工工资发放表。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或申报资料不全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申报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将依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和证件进行审核,出具《随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二)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凡2015年度安排残疾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作零申报。

    (三)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随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五、年审地点:

    市本级(含随州高新区)用人单位年审地点:随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曾都区乌龙巷3号市民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722-3253577;0722-3242546。

    特此通告。

随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