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十大亮点
1.依法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不同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不得违法设置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的限制。
2.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收费: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收费项目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八项服务。第十七条还规定,经营性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经营性服务机构三类业务的行政管理不同:第十八条明确,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信息发布等应当进行备案;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依法经过行政许可。
4.经营性服务机构两类情形应当书面报告:第二十条明确,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第二十一条明确,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书面报告人社部门。
5.劳资双方都应当提供真实信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个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6.招用人员视“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7.人力资源流动需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遵守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8.人力资源服务不得违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9.服务外包不得改变劳动关系:第三十条明确,接受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10.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如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最高罚5万元,未备案、未书面报告的最高罚1万元,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最高罚5万元甚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