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餐饮团购在随州市场迅速蹿红。连日来,消费者反映团购中存在种种问题,如团购商品无货、团购饭菜质量比现金购买明显差等情况。
曾都区消费者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调查后称,消费者反映较多的一些团购商家,存在实际服务、商品与购买时网上描述不符的情况,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消费者可向12315热线和各级消委会投诉。
案例一团购快餐店主借故无货
烈山大道北段黄垅市场附近一家快餐店,于去年底推出价格12.9元的套餐,其原价为24元,包括汉堡包、鸡肉卷、炸鸡腿各一个,饮料2杯,价格较实惠,吸引不少市民购买。
但不少顾客发现,快餐店在消费上设置许多障碍,顾客前往消费时,店主称暂时没有团购套餐提供,仅能提供团购以外的套餐。
在“美团网”的消费评价栏,多名网友也对该快餐店提出不满。记者遂将该快餐店投诉至美团网官方客服。本月初,美团网客服热线回电称,已与该店联系,取消了此项团购,已经团购但未消费成功的顾客,美团网予以退款处理。
案例二 团购消费券部分不能抵扣
今年2月底,市民段先生在北郊油泵转盘东北角一家大型餐馆待客。为节省开支,他团购了一款40元抵扣50元消费的代金券多张。
团购时,美团网网页上注明,代金券适用范围为全场通用且可叠加使用。因段先生当天待客两桌,没想到结账时,收银员称代金券仅限制单桌使用,且不能抵扣个别菜品及餐具、米饭、饮料的费用。
经过交涉,收银员勉强同意两桌客饭均可使用代金券结算,但个别菜品、米饭、饮料仍不能使用团购代金券。为不影响待客心情,他使用现金结了剩余的100多元账单。
案例三 团购商品与现金付款不同
3月初,有市民通过网站反映,自己团购了一份“烧鸭饭”,在大十字街天桥东南侧一家烧鹅店就餐。因有朋友比自己晚几分钟到店,朋友便使用现金购买了一份相同的烧鸭饭。
网友比较两份烧鸭饭发现,团购烧鸭饭没有现金购买的好,鸭肉少一些不说,还都较肥,多为边角余料的肉块。
该店声明,店内繁忙时团购客户不可在店内现场就餐,只能打包带走,网友认为涉嫌消费歧视。
记者在美团网消费评价栏看到,几名网友用“骚刺人”“如果搞不起美团你参加干吗”等语句指责店家对团购客户的歧视。
法律规定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
因以上案例均发生在曾都区,昨日,曾都区消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新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约定,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以“团购消费券部分不能抵扣”为例,该区消委相关负责人查看美团网网页后表示,网页写明“适用范围全场通用”,另外还有“酒水饮料等问题,请致电商家咨询,以商家反馈为准”的说明。这一说明的含义就是,消费券可抵扣除酒水饮料外全部类型消费。
新消法新增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条款,商家拒绝消费者使用团购券消费部分商品,或者向团购客户提供略差饭菜,显然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
工商提醒:团购前先咨询 受阻应投诉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团购投诉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是,团购券宣传与实际消费不符、团购券临时不能使用消费受阻、商家服务打折等。因此,消费者首先应选择正规企业经营的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的团购网站;二是团购前应仔细阅读商品或服务描述、消费规则、时间限制等团购说明,如有疑问,应在团购前与团购网站或经营者联系核实;三是团购后保留确认短信、确认页面,并尽量保留团购内容页面,以便解决纠纷时有据可依。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索赔。因此,消费者维权时除了投诉服务者——餐馆之外,销售者——团购网站也负有一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