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补贴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日期:2013-11-26 浏览

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补贴管理办法

为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创业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补贴的对象
当年新增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一)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残疾人;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二、申请创业补贴的条件
当年新增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可到创业所在地申请创业补贴。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审核发放一次。
三、创业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四、申领创业补贴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随州市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在页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及账号复印件。
五、审核程序及发放程序
申请创业补贴的人员,持上述资料向创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抽查后,将创业补贴资金拨付到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支付到享受创业补贴人员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一)初审。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实,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和注明初审时间、初审人签字,在《随州市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初审报告、申领资料、人员名单以及补贴金额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
(二)审核公示。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送的申领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初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对申领创业补贴人员进行逐一核实,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随州市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核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核公示报告、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申领人员的申领资料、人员名单以及补贴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抽查。如发现虚假的,应将资料退回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不再审核公示。
(三)抽查及拨付。同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报告进行抽查,符合规定的,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机构将资金拨付到创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其它事项
(一)自主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自主创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创业补贴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各级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应高度重视,做好台账登记、审验证件材料的收集、保管、存档等基础工作,严格履行创业补贴的审核与发放程序。对在审核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