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人社+工会+法院” 劳动争议裁调审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4-07-30 浏览

曾人社〔2024〕7号

为深入贯彻省人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人社部门与法院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鄂人社发〔2023〕33号)和《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3〕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区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推动“人社+工会+法院”联调联处工作落实,深化源头治理和提高调处效能,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全省《关于开展“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审衔接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曾都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按照省、市两级人社、工会、法院三部门关于建立“人社+工会+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全区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开展“人社+工会+法院”裁调审衔接机制试点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合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建设和谐、平安、美丽曾都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劳动争议处理环节的衔接方式,探索建立“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审源头协理、风险协防、调解协同、裁审协助、联动协调“五协”衔接机制,进一步提升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劳动保障维权工作合力,形成协调有序、便民高效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预防化解格局,提升劳动争议裁调审工作效能,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量稳步控制在合理区间,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营造一流营商服务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人事争议裁调审衔接机制工作效率,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裁调审衔接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个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三个部门的相关股(室、部、庭)负责人担任(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裁调审衔接机制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人社局分管领导兼任。

四、工作措施及任务

(一)加强“人社+工会”裁调对接机制。依托“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裁调工作室”)工作实际,健全裁调工作制度,深化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裁调对接工作。区人社局和区总工会关口前移对接企业,引导和督促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成立工会组织并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并帮助调解组织妥善开展劳资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镇(街道、开发区)调解队伍作用,调动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加强工作方法创新,努力探索有益于争议双方互相理解谅解的工作方法,促进劳动争议化解。对于调解难度较大、双方又有调解基础的劳动争议案件,裁调工作室可以邀请区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法官参与调解,不断提升调解质效。积极运用在线调解等多种方式便利群众参加争议调解,提升服务效能,把“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工作深入到基层和企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二)加强“人社+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区人民法院负责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人社部门开展“点对点”诉调对接工作,完善工作机制,确认调解员名册,委派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区人社局统筹推进应用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管理平台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音视频调解,负责指导建立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并规范管理。组织人社部门、基层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点对点”在线调解平台,并做好在线调解及平台用户信息更新等工作。

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1.调解案件来源。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争议处理程序。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登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http://tiaojie.court.gov.cn/)、“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https://223.71.147.149/portal/)在线提交调解申请。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征求当事人意见,如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的,可在法院调解平台或人社调解平台创建案件,推送至全区相关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或协助调解。可直接起诉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和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区法院可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给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2.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委派、委托调解的,应当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日内指派调解员。调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近亲属;(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与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解公正性。

3.组织调解。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引导当事双方充分交流,友好协商,消除分歧,争取达成一致。调解成功的,经审查无法律规定无效情形及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并引导、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将案件争议问题及调解不成的原因等内容整理成书面报告,归入案件卷宗。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案件材料。

4.调解期限。诉前调解时限原则上为30日,期限自调解组织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前述期限限制。

5.司法确认。调解成功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审查完毕。

6.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1)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2)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3)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三)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机制。依托曾都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或者法官工作室,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后续立案审判工作,具体业务内容包括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诉讼立案、设立巡回法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和疑难(问题)案件研讨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仲裁实体化及信息化建设情况,同本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在仲裁机构设立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服务站”或法官“工作室”。

(四)加强劳动争议源头协理

1.健全联合普法宣传制度。一是定期组织“人社+工会”对接工作室、“点对点”诉调对接平台、驻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站”或法官“工作室”调解员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规政策培训。二是共同参与“劳动保障法规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三是发布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典型案例和工作做法。

2.健全协同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区人社局负责牵头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行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并开展工作。区总工会负责指导规上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工会组织,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基础性作用。区法院负责“点对点”劳动人事争议诉调对接平台争议委派、委托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积极探索“3+N”工作模式,进一步拓展衔接机制外延。

(五)加强劳动争议风险协防

1.健全监测信息共享隐患共治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劳动维权事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充分利用各类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的数据信息,准确研判劳动争议态势,相关报表、报告互通有无、有效共享,共同研究形成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2.健全疑难案件集中会诊制度。对劳动人事争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裁判标准存在争议的案件,由召集人提议,召开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的疑难案件研讨会议,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做好会议记录。

(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协同

1.健全联合调解队伍制度。继续发挥好“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以及调解员的作用,建强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创树名人名企调解工作室,推进“连锁店”建设。

2.健全平台联合调解制度。健全委托调解制度的衔接措施,及时处置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及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平台、12351湖北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案件,提高调解成功率。分析部省转办案件的成因,采取措施减少案件转办量。 ?????????

(七)加强劳动争议裁审协助

1.健全庭审互听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定期互派办案人员(仲裁员、审判员)到庭审现场旁听学习庭审过程,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庭审技巧,实现互学互鉴的目的。

2.健全培训互助制度。共享骨干师资力量,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员、仲裁员、法官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业务培训,并互派学员参加培训。案处标准互学互鉴,比对调解、仲裁、诉讼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法律适用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讨,实现调裁审标准互鉴。

(八)加强劳动争议联动协防

1.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人社局牵头,组织工会、人民法院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前阶段劳动争议调裁诉衔接工作并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会商劳动争议处理新办法新机制、分析研判劳动争议发展趋势及对策、研学上级出台的劳动保障新的法规政策和要求及其他需要共同商讨的工作事项。

2.健全联合调研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每年拟定1至2个涉劳动人事争议调研课题。派员组成课题调研小组,选定调研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调研工作并形成报告。课题调研要注重实效性,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争议风险研判和预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建立“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审衔接机制,是有效预防、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实践,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股室(单位)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提高站位、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狠抓落实,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同配合。人社、工会、法院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审衔接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推进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股室(部、庭)要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高效推进。

(三)加强工作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部门优势,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沟通汇报,争取试点建设经费保障,将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试点建设人员保障,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和跟进,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及时调整和补充人员,确保责任压实到位。

(四)及时总结宣传。各单位要加强裁调审衔接推进工作情况梳理,认真总结好的做法,提炼有益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对裁调审衔接工作中典型案例、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发文单位 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曾人社〔2024〕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8-26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