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确定,具体标准暂定为:
(一)查实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含0.5万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0.5 -3万元的(含3万元),奖励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3 -5万元的(含5万元),奖励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10万元的(含10万元),奖励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对于查实的重大案件可加倍奖励。
《办法》规定,获得奖励还需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项线索的;
(三)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范围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事实、证据等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
(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呢?
本办法所称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违规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办理退休,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工伤,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3.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给予奖励单位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对举报人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受理举报的方式有:电话、信函、当面口头举报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举报。
曾都区基金监督机构举报电话:0722-3312836
通讯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02号
邮政编码:441300
(一)查实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含0.5万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0.5 -3万元的(含3万元),奖励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3 -5万元的(含5万元),奖励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10万元的(含10万元),奖励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对于查实的重大案件可加倍奖励。
《办法》规定,获得奖励还需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项线索的;
(三)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范围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违法违规事实、证据等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
(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呢?
本办法所称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违规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办理退休,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工伤,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3.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给予奖励单位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对举报人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受理举报的方式有:电话、信函、当面口头举报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举报。
曾都区基金监督机构举报电话:0722-3312836
通讯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02号
邮政编码:441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