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随医保函〔2020〕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随政发〔2018)3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医保缴费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最低缴费基数当年6月30日以前的,按照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下发的我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7月1日以后的,按照当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下发的我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二、个人医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每年9月至次年3月底前为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的期限,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下发的我市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标准的60%执行;缴费年限未满25年仍需缴费的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缴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管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0号)规定,我市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最低月缴费基数为5250元*60%=3150元。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其缴费基数的5.5%执行。
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8日
上一条:
随州市退役军人培训基地揭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