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政办发〔2018〕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随政发〔2018〕25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我区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要求,以建档立卡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为主要对象,以增强困难职工造血功能为主,兜底输血为辅,以精准识别、因户施策、精准帮扶为工作重点,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聚集”的原则,采取就业扶持一批、创业发展一批、医疗救助一批、教育帮扶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帮扶措施,精准实施城镇困难职工帮扶解困,确保到2019年底城镇困难职工全部脱困,2020年与全区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2018年至2019年,每年完成50%以上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任务,对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按照建档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同步解困脱困,确保2020年前全面完成解困脱困任务。
解困脱困标准是指通过有关部门精准帮扶和制度保障,建档立卡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实现“两有五保障”(有吃、有穿,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住房有保障)。
(一)对因收入低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困难职工,优先通过就业创业扶持实现自我脱贫脱困,对于劳动力丧失无法实现自我脱贫脱困的推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兜底保障。
(二)对因病、因灾、子女上学、下岗失业等因素致困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重在解困,利用各种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缓解困难。
(三)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既要帮助城镇困难职工家庭解决当前困难,做到无基本生活之忧,又要帮助他们脱困,走上致富之路。
三、帮扶对象
主要包括五类: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因职工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
(四)长期居住在城市且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纳入解困脱困范畴(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的除外);
(五)针对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纳入解困脱困范畴。
四、工作措施
(一)实施精准核查。科学制定城镇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准确界定解困脱困对象。对已纳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城镇困难职工档案认真核查,符合标准的强化帮扶解困,不符合标准的退出帮扶范围。对新增的城镇困难职工及时建立档案。全面准确掌握城镇困难职工规模、数量、分布等情况,找准致困原因,分类制定解困脱困措施,实行户策对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牵头单位: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二)实施就业解困脱困。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下岗职工,要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式,就业解困一批。对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的企业分流职工,要摸清底数,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基础台账,了解职工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要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在公益性岗位开发控制规模内,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三)实施创业解困脱困。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创新小额信贷到户解困形式,对有贷款意愿、有创收增收项目、有创业潜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困难职工,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并放宽反担保条件。(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四)实施教育解困脱困。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城镇困难职工子女,符合国家资助条件及评审程序的,享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奖、助、贷、勤、减、免”等学生资助政策。对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校的,由区总工会在“金秋助学”活动中一次性给予每生3000元—5000元助学金,对家庭特别困难、学习特别优秀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可给予大学四年连续资助。大力发展特殊教育,确保城镇困难职工家庭残障子女接受教育。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就读子女倾斜,确保顺利完成学业。(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五)实施医疗解困脱困。对因病致困的职工,通过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应急救助,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对城镇困难职工的全面覆盖。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按照《随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随政办发〔2013〕84号)规定,及时给予应急救助,并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赔付后,其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支出剧增,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困难职工,由区总工会给予3000元—5000元的医疗救助金。(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六)实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解困脱困。对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中,被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保补贴。履行社会救助职能,及时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城镇低保保障范围;对经各项帮扶措施实现脱困解困,不再符合城市低保保障要求的,及时按程序退出城镇低保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落实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及时按照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七)实施安居工程解困脱困。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实行住房保障全覆盖,通过公租房配租、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解决城镇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城镇困难职工居住的危房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切实改善困难职工居住环境,确保困难职工住上安心房、放心房。对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城镇特困职工,经民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资金减免。(牵头单位: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八)整合资源助推解困脱困。加快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三位一体”城镇困难职工解困格局,聚合各类解困资源,实现对全区城镇困难职工家庭的帮扶全覆盖。开展党员干部与困难职工家庭结对帮扶活动,帮助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帮扶措施,不达目标不脱钩。鼓励和动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解困工作,按照能力大小和意愿,自主选择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作为帮扶对象,或以帮扶项目的实施为载体,推动社会帮扶。探索向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力量,提高帮扶效果。(牵头单位:区总工会;责任单位:区直机关工委、区工商联,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城镇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统筹部署推进,跟踪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深入困难职工,加强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问题。建立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创新方法,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格局。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人、财、物投入,集中力量做好城镇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统筹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与实施大扶贫、大数据战略行动和各项民生政策的精准衔接,积极整合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加大对城镇困难职工帮扶解困脱困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加强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城镇困难职工帮扶解困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新闻报纸、网络和微信等媒体,加大对城镇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城镇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困难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定信心、自强不息,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2018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