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哪些条件?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等十二个档次,由城乡居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标准: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条件和待遇计算方法?
答: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同时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再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加发一元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参保人的全部缴费及政府补贴的积累总额。
丧葬抚恤金: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起,向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基础养老金10个月发放。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为了保障广大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及经办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湖北省出台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统筹区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相应待遇。
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叠部分的衔接政策。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交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等十二个档次,由城乡居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标准: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条件和待遇计算方法?
答: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同时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再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加发一元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参保人的全部缴费及政府补贴的积累总额。
丧葬抚恤金: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起,向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基础养老金10个月发放。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为了保障广大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及经办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湖北省出台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统筹区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相应待遇。
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叠部分的衔接政策。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交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