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调整2015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作者:admin 日期:2015-07-01 浏览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有关要求,随州市人民政府于6月26日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并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曾都区410元/人月,随州高新区410元/人月,广水市380元/人月,随县360元/人月,大洪山风景名胜区380元/人月。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曾都区3000元/人年,随州高新区2520元/人年,广水市2400元/人年,随县2400元/人年,大洪山风景名胜区2400元/人年。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曾都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45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3100元/人年。随州高新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3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200元/人年。广水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345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200元/人年。随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42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400元/人年。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3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25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