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房产局关于商品房办理房产证问题的说明
作者:0722ren 日期:2014-09-11 浏览
    1、问:随州开发企业办理房产总证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部分开发小区住户入住多年,为什么一直未办理分户房产证?
    答:房产总证应由开发企业负责办理,需要提供: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核实证明);
    (6)建设工程施工证明(施工许可证);
    (7)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8)房屋测绘报告;
    (9)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 (物管用房)
    (10)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目前,很多群众反映为什么购房几年了一直办不了房产证。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没有办理该栋房屋的总证。由于开发商不能按要求提供齐全上述五项证件,或其提供的证件与房屋现状不相符合,以致按规定不能登记。目前我市无法办到房产证的楼盘大致都属以上原因,房产总证无法办理,分户房产证也就无法从总证上分出来。
    2、问、购买商品房办证,购房户需提供哪些资料及所需多少费用?
    答:购房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总证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商品房办证时需要交纳登记费,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规定为登记费为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维修基金缴存标准:2008年2月1日前批准预售许可的建设项目按购房价的2%缴存;2008年2月1日以后批准预售许可的建设项目按:高层和别墅50元/平方米、小高层39元/平方米、多层28元/平方米。契税: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1%;90平方米-140平方米2%;140平方米以上4%。非家庭唯一住房4%。
    3、问:新建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是否必须由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共同申请登记?
    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不属于单方申请的情形。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委托的人)与购房人(或委托代理人)一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但是开发企业和一般的房屋买卖中的卖方不同,因为开发商与众多购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要求开发企业和其他卖方一样,每一起交易都陪同买方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开发企业为购房人统一代办,由购房人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开发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代理人为购房人代办;另一种是由开发企业事先向登记机构领取登记申请书,在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时,由开发企业在登记申请书上将房屋坐落、买房人姓名等内容填好,并在申请人一栏加盖开发企业印章,同时提供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由购房人一方自行向登记机构申请。
    4、问:购买商品房后,买方死亡,但已经开具不动产发票,登记机构应该如何登记?是否需要公证?
    答:购买商品房后,已经开具不动产发票,可以认为其购买房屋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按合同法债权理论认为,合同当事人对涉及权利之处分而形成的合同之债,即包括物权(所有权)之有形体,双方之间可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确定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是享有债权这一期权的。那么同样,当买受人死亡,把这一可期待之债权作为债权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办理继承公证后,由继承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5、问: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取得了产权后才办理的婚姻登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答:如果个人婚前购买了房产,并办理了房屋登记,则物权转移已经完成,买房一方已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配偶在婚后以共同还贷款为由,而要求改作共有房产登记的,如果双方意见一致,登记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但这是双方按《婚姻法》第十九条所作的规定,而并非因为是双方共同还贷而承认其为共有财产。如买房一方不同意,这一申请就无法提出,登记机构当然无法为其办理。
    如果个人婚前购买了房产,却是在婚后来办理房屋登记,则情况有所不同。因购买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其物权取得的时间应当以登记时间为准。在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共同申请,可以登记为共有房产;如当事人一方已经向登记机构表示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待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行登记。
    两人共同购买了房产,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后才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下,如果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为了避免这一麻烦,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下,最好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申请登记为两人共有,就避免了婚后再进行转移登记的麻烦。
    6、问:商品房公摊面积怎么摊?
    答:公摊的基本原则:
    (1)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2)为整栋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栋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有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按面积比例分摊,公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公摊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等于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 (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房产面积测绘业务比较专业。如果群众想了解更多房产测绘知识,可以上网查询了解《房产测量规范》知识或者到房产局测绘窗口了解自己购买的房屋相关面积构成、分摊原则等相关信息。
    7、问:建筑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如何登记?
    答:建筑物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室等等。在登记时,产权人注明为“全体业主共有”,不核发权属证书,由开发商在办理总房产证时同时登记,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