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工商局促企业规范使用驰名商标
作者:0722ren 日期:2014-06-23 浏览
    新修订的《商标法》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目前,曾都区少数企业仍存在不规范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况,少数企业仍认为获得“驰名商标”不是虚假的,是通过合法渠道权威机构认定的,不同形式的违法使用驰名商标;还有个别企业不清楚该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法律内涵,存在无意违规使用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区工商局商广科专业人员和辖区工商所商标专管人员深入企业,对不规范使用驰名商标企业个别约谈,宣传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对新法涉及“驰名商标”规定进行解读,解释驰名商标的制度初衷是对知名品牌进行跨界保护,是用来打击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该局工作人员现场对企业库存有“驰名商标”字样的旧包装、已设置有“驰名商标”字样户外广告牌及网站上对驰名商标的宣传等情况提出了合理化处置方式,通过送法上门,亲情服务,破解企业不愿放弃驰名商标广告宣传难题。同时,在户外广告登记处设置温馨提醒牌,提醒广告经营单位在发布广告时不要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对心存侥幸故意违规使用驰名商标的,采取行政告诫,限期整改措施,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