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作者:admin 日期:2014-03-24 浏览

    昨悉,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调整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调整的内容涉及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职工配偶护理假津贴,从2014年1月执行,女工生育医疗费用最高可全额报销。

 

    据《通知》规定,符合本省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定点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经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胎不超过3000元标准据实支付。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用人单位上一年其缴费的月平均基数除以21.75日计算。生育的98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21.75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