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消委公布2013年九大维权案例
作者:0722ren 日期:2014-03-14 浏览

    3月11日下午,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举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报会,工商、质监、物价等职能部门介绍了201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据了解,2013年全市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563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49.98万元。同时市消委“精选”了2013年度九大典型维权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为消费者更好地维权指路,让商家能引以为戒。


案例一


    销售伪劣菌种 依法处罚没商量


    2012年5月,淅河镇一村民严某在随州某公司购买食用菌菌种14200瓶,共计35500元。因菌种质量问题,种植27亩仅收获一万公斤,较往年减产五万多公斤,投诉要求赔偿。工商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要求该公司与消费者进行赔偿调解,但该公司拒不赔偿。为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工商部门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5500元,并处两倍罚款71000元。


案例二


    假冒茅台“显了形”商家赔偿又被罚


    2013年1月20日,西城工商所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在一超市内购买的2瓶贵州茅台酒是假的。西城工商所调查得知,该超市烟酒柜承包商谌某,以1350元/瓶的价格,从西城一经营户手中购买“飞天”贵州茅台酒24瓶,在超市里以1980元/瓶销售。谌某销售的茅台酒经鉴定确为假冒。经调解,谌某退给张某本金。随后,西城工商所没收这批假茅台酒,责令谌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79920元。


案例三


自身出差错 反辱消费者


    2013年3月底,市民周女士在某银行营业部给亲属汇款一万元。后其亲属取款时发现,1万元变成了2万元。周女士估计银行员工搞错了,主动到银行还钱,没想到银行员工竟指责她没来及时还钱等。周女士认为,银行员工自身出错怪及他人,服务态度又粗暴,损害了其人格尊严,便到曾都区消委投诉,要求对方公开道歉。经调解,银行工作人员深表自责,对周女士表示深深的歉意,最终得到谅解。


案例四


    无钱续保想退保 工商协商得解决


    市民李先生于2012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购得一份保险,缴纳保费1千元左右。2013年7月,李先生无钱续保,就去办理退保,结果退出来的保费仅400元左右,李先生不解,感觉受骗,遂向曾都区消委投诉。考虑到李先生实际的家庭困难,区消委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办法。通过多次沟通与调解,保险公司同意破例全额退还李先生保费。


案例五


    手机有故障 “三包”解难题


    2013年10月,市民刘先生在市内某店购得一部手机。使用1个月后,出现自动关机或重启,并显示无效电池。销售商在维修站先后进行了两次检测,结果均为 “查无故障”,便声称手机故障系手机电池接触不良所致,随后置之不理。刘先生见解决无望,遂投诉。


    曾都区消委调查清楚后,向商家告知:手机在“三包”期内出现非正常关机的情况,需无条件修理。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经调解,销售商承诺在两天内修理好手机,同时承诺对修理后的手机三包期延长一年。


案例六


    新买农机出问题 维修不好换或退


    随县农民曾某于2013年7月30日在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花生收获机,使用不到一天链条断裂。曾先生要求农机公司换货,该公司只来人维修。购买后的第12天,机器又出现油管破裂漏油,农机公司仍是维修。经多次修理后,问题得不到解决。曾先生与农机公司沟通退货未果只得投诉。


    随县消委调查确认曾先生投诉情况属实,便进行协调换货,该农机公司仍只同意维修。消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家《农用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一问题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该更换同型号新产品或退货。经反复宣传政策,某农机公司最终全额退还收获机货款79000元。


案例七


    烟花爆燃伤人 经销商赔损失


    广水市民李先生参加亲戚办的孩子满月酒宴,李先生帮忙点一个大烟花,没料到60发的烟花瞬间同时爆炸。李先生当场倒地,其额头炸伤,脸部烧伤,门牙松动。后李先生找到经营者魏某索赔,经营者以其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是合格产品、产生爆炸是因为消费者操作不当为由,拒绝赔偿。无奈,李先生到广水余店工商所投诉。工商执法人员多方走访调查,认定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多次调解,最终魏某赔付李先生损失9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案例八


    无资质外派劳务 大胆公司被处罚


    某劳务公司在没有取得向境外输出劳务资质的情况下,于2012年6月到湖南湘潭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并与当地38名农民签订外派劳务合同书。由于多种原因,出国受阻,给这些劳务工造成较大损失。


    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从2013年7月起,市工商局依法相继对该公司下达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跨省交易出纠纷 调解成功双满意


    2013年4月1日,湖南郴州消费者余太知与随州市某公司签订了8.9万元的文具笔生产机械买卖合同,当场交付现金6万元,打欠条2.9万元,双方约定货到调试好后付清余款。1个月后货到郴州,经安装、调试,机械始终不能正常使用。余太知在多次要求退货退款未果的情况下,于9月5日到曾都区工商局消保分局投诉。


    区工商局消保分局立即会同东城工商所、公安局东城派出所联合调查处理,双方达成了3天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的承诺。9月8日,工商执法人员回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到,余太知已收到卖主退还的全部货款6万元及余额欠条,卖主也收到退回的生产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