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追讨拖欠工资有时效
案例:
2010年9月1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9月1日,因公司形势不好三个月未发放工资,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9月16日,公司口头承诺于2013年3月1日前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2013年9月8日,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自己的工资21000元。市仲裁委受理立案后,以张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追讨拖欠的工资时效该如何计算。
A公司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A公司只是口头承诺支付张某的工资报酬,张某无任何证据证明,故本案只能从2012年9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张某于2013年9月8日提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
提醒广大劳动者,追讨拖欠的工资要注意时效问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仲裁时效;劳动关系解除后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时效为两年,拖欠的工资可以通过劳动监察的途径追讨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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